(2015)昌民初字第1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076号原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鹤,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鹏,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