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中华与东明县棉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张国录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中华,东明县棉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张国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保字第155号申请人杨中华,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东明县棉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鲁RT****号轿车登记车主。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工业路南段。被申请人张国录,男,1966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鲁RT****号轿车驾驶员。申请人称:2015年08月02日23时许,被申请人张国录驾驶鲁RT****号轿车沿34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明县陆圈镇丁屯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杨中华发生事故。致使杨中华受伤,鲁RT****号轿车损坏。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5]第148号认定,张国录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中华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杨中华申请对被申请人张国录驾驶鲁RT****号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国录驾驶、东明县棉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所有的鲁RT****号轿车于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