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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秉开与钟升奎、陈雪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秉开,钟升奎,陈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吴秉开。被执行人钟升奎。被执行人陈雪梅。本院在执行吴秉开申请执行钟升奎、陈雪梅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除有位于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南路93号房屋一栋外无其他财产供执行;另查明,该栋房屋已抵押担保给柳州银行融安支行(抵押担保金额为6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以(2014)融安执字第297号案件依法委托柳州畅达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位于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南路93号房屋一栋进行拍卖获款619480元,扣除评估费7288元及执行费2999元,余款609193元优先偿还柳州银行融安支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