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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夏伟与李琳琳、王德方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夏伟,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李琳琳,女,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王德方,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夏伟诉李琳琳、王德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6月10前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