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余秀珍与高永贵、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秀珍,高永贵,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528号原告余秀珍。被告高永贵。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小慢岭村高速桥东30米路南。负责人崔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秀珍诉被告高永贵、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秀珍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永贵、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秀珍撤回对被告高永贵、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余秀珍承担。(2015)宣县民初字第528号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