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立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李运祥与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李兵、田满仓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运祥,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李兵,田满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81号申请人李运祥,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山西武圣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被申请人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被申请人李兵,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田满仓,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运祥与被申请人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李兵、田满仓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XXX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担保人荆艳霞以其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凤凰小区XXX号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李兵、田满仓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荆艳霞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凤凰小区XXX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