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9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轩海红、李菊兰诉被告常继全返还原物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海红,李菊兰,常继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998—2号原告:轩海红。原告:李菊兰。委托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继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海红、李菊兰诉被告常继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轩海红、李菊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常继全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轩海红、李菊兰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原告轩海红所有的新AXA9**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芊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