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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雪珍与徐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珍,徐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执保字第15号申请人张雪珍,女,汉族,1990年1月20日生,住承德市兴隆县上石洞乡栅子沟62号2室。被申请人徐阳,1989年月5日生,县盐山镇中隅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雪珍与被申请人徐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雪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阳所有的冀JOH756号轿车,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阳所有的冀J×××××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止;二、查封期限内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抵押、典当、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范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沙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