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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付满余与闫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满余,闫海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付满余。被告��海宾。原告付满余与被告闫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满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闫海宾所有的牌照为京Q81R**号的东风本田思铂睿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郭松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京N8A2**号的本田歌诗图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满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闫海宾所有的牌照为京Q81R**号的东风本田思铂睿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