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日照市轩成经贸有限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轩成经贸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号原告:日照市轩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北京路街道韩家村。法定代表人:厉建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海东,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75号。法定代表人:邰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书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轩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轩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金峰人民陪审员 山凤云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