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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周国有与袁铁双、姚洪亮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有,袁铁双,姚洪亮,郭财,孙立彬,高亮,张作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2530号原告周国有,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袁铁双,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姚洪亮,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郭财,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孙立彬,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高亮,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作鹏,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周国有诉被告姚洪亮、郭财、孙立彬、高亮、张作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国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周国有负担。审判员  张栓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