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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建某某请执行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党某某。吕某某申请执行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牧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