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建某某请执行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党某某。吕某某申请执行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牧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