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祥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祥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平,男。被告廖祥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祥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