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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雪岳与陈雪岳、贺花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雪岳,贺花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146号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周佐武。委托代理人:侯中鼎。被告:陈雪岳。被告:贺花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雪岳、贺花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雪岳、贺花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妥善处理解决好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雪岳、贺花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雪岳、贺花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