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雪岳与陈雪岳、贺花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雪岳,贺花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146号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周佐武。委托代理人:侯中鼎。被告:陈雪岳。被告:贺花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雪岳、贺花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雪岳、贺花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妥善处理解决好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雪岳、贺花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雪岳、贺花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