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恢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会支行与包网锁、包秀平、高国梁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会支行,包网锁,包秀平,高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恢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会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会集镇。法定代表人钱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和生,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包网锁,男,1974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包秀平,男,1968年3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国梁,男,1960年6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会支行与被执行人包网锁、包秀平、高国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徒商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14年8月15日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26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1726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徒商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李 焱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