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于东疆、于熙重与王洪召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东疆,于熙重,王洪召,司振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东疆,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春伟,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熙重,男,汉族,1948年9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召,男,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巍,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司振江,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上诉人于东疆、于熙重因与被上诉人王洪召,原审第三人司振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4)库垦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富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红燕、盛云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东疆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春伟,上诉人于熙重,被上诉人王洪召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巍,原审第三人司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4)库垦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富强代理审判员 石红燕代理审判员 盛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