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任艳龙与刘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艳龙,刘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34号申请人:任艳龙。被申请人:刘宇。申请人任艳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D×××××号车一辆。扣押期限两年。在扣押期限内不得交付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