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卫斌诉被告焦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斌,焦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28号原告:赵卫斌(又名赵文斌),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政荣,男,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斌诉被告焦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焦政荣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卫斌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