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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房汴霞与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汴霞,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房汴霞,女,汉族,54岁。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汴霞诉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汴霞的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