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房汴霞与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汴霞,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房汴霞,女,汉族,54岁。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汴霞诉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汴霞的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