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洪彬与李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彬,李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345-2号申请执行人朱洪彬,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光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光杰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光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光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60275501020051xxxx)内的存款3000元的冻结。二、被执行人李光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账户(账号为60275501020051xxxx)内的存款3000元扣划至林口县人民法院账户。三、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