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灵波与翟云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灵波,翟云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于灵波,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翟云辉,男,1958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灵波诉被告翟云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翟云辉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灵波撤回对被告翟云辉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返还原告10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剩余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