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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灵波与翟云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灵波,翟云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于灵波,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翟云辉,男,1958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灵波诉被告翟云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翟云辉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灵波撤回对被告翟云辉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返还原告10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剩余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