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某甲、成某、柳某乙与被执行人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甲,成某,柳某乙,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柳某甲,男,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成某,女,193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柳某乙,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柳某甲、成某、柳某乙与被执行人杨某继承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六少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杨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514.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人。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执字第12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于达萍执行员 章跃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柏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