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多惠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多惠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号负*层部分。法定代表人:杨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号**幢27-7。法定代表人:冉一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号海宇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陈先琦,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多惠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40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多惠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多惠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多惠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重庆多惠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故被上诉人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之一重庆多惠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多惠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其主要办公场所在重庆市江北区,无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