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瑞杰与邹圳达、杨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杰,邹圳达,杨龙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林瑞杰,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邹圳达,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杨龙美,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瑞杰与被告邹圳达、杨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林瑞杰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