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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瑞杰与邹圳达、杨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杰,邹圳达,杨龙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林瑞杰,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邹圳达,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杨龙美,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瑞杰与被告邹圳达、杨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林瑞杰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