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范宜聪与沈义勇、范家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宜聪,沈义勇,范家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范宜聪。被执行人:沈义勇。被执行人:范家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宜聪为与被执行人沈义勇、范家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976号一案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97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