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丁露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7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露,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7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134号原告丁露,女,2000年7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理人丁祖义,男,1962年3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7组。负责人钟家铃,职务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露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7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露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露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7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为740元,由原告丁露负担。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