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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辉与被执行人张建友、邹柳妃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辉,张建友,邹柳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吴辉,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哈族那,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建友,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邹柳妃,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吴辉与张建友、邹柳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瓯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莲执行,执行标的本金800000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国土、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瓯执行字第947号执行裁定书,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友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瓯宁新区82#-4-1-0106013的房产(所有权证:瓯房权证字第2007063**号),上述房产尚待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的房产尚待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瓯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