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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卢云川与郑洪素,吴义后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云川,郑洪素,吴义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卢云川,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郑洪素,女,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吴义后,男,194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卢云川与被申请人郑洪素、吴义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郑洪素、吴义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镇XX村X组的房屋(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号:XXX第XXX(XXXX)字XXX号)。申请人卢云川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XXXX号商品房(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云川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卢云川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XXXX号商品房(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郑洪素、吴义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镇XX村X组的房屋(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号:XXX第XXX(XXXX)字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泽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溢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