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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伟群与康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群,康娟,李邵华,深圳市国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85号原告王伟群,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詹启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李邵华,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三人深圳市国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代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负责人王纪军。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康娟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416区(牛栏窝地段)千林山居I区某号楼某座某(房产证号:60××04)房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宝保第049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康娟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416区(牛栏窝地段)千林山居I区某号楼某座某(房产证号:60××04)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德馨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