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三终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青岛丰益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佳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丰益园食品有限公司,大连佳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终字第00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丰益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佳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凤生,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传平,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丰益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佳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丰益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丰益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丰益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为2142元由青岛丰益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中彦审 判 员 郭 丽代理审判员 樊春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逄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