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菊与李贤壁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李菊,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日。被执行人李贤壁,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贤壁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判决由李贤壁赔偿李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57.25元人民币,本案于2015年5月16日依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李贤壁主动交纳标的款2557.25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贤壁主动交纳标的款2557.25元,将执行标的2557.25元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时旺执行员 廖云镇执行员 赵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