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996号原告:李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杨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