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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宏达汽运有限公司与廖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宏达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倞,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第三人邹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廖某某的妻子。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宏达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高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邹某某是廖某某的妻子,该债务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邹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某某、邹某某银行存款7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相根审 判 员  陈茂生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