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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金腾升与山东金泉仪表有限公司、张永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腾升,山东金泉仪表有限公司,张永鑫,李先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733号原告金腾升,男,1988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明清,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盼红,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金泉仪表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朱潘村。法定代表人张永鑫,经理。被告张永鑫,男,成年,汉族。被告李先艳,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腾升与被告山东金泉仪表有限公司、张永鑫、李先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腾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原告金腾升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