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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龙金美、李金昌与李亚飞、刘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399号原告龙金美,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金昌,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飞,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金华,女,35岁,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汇林凤凰城。法定代表人熊东红。原告龙金美、李金昌与被告李亚飞、刘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金美、李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存社审 判 员  孙莉莉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