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代理审判员 杜安龙人民陪审员 武连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