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代理审判员  杜安龙人民陪审员  武连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