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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05号原告:于某某,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在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