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程波、洪伟良与洪伟良、殷莉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程波,洪伟良,殷莉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朱程波。委托代理人陶军铎、徐广平,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伟良。被告殷莉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程波诉被告洪伟良、殷莉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程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程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洪伟良、殷莉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程波撤回对被告洪伟良、殷莉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朱程波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