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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