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