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大群、秦伟伟等与谢丰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群,秦伟伟,谢丰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826号原告赵大群。委托代理人苏宝廷,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秦伟伟。委托代理人苏宝廷,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丰智,1954年7月18日。原告赵大群、秦伟伟与被告谢丰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大群、秦伟伟以双方拟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大群、秦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群、秦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大群、秦伟伟负担。审 判 长 张改芹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代明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云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