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4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施甸县甸阳镇龙凤租赁站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甸县甸阳镇龙凤租赁站,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213号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龙凤租赁站,住所地施甸县甸阳镇下铜厂。经营者冷洪炎,男,生于1976年6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胡永阳、李阳炳,重庆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5407343-7。法定代表人郑宏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龙凤租赁站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龙凤租赁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龙凤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5.0元,减半收取44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