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初字第1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北京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化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17382号原告北京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稿村万盛北街4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10878-6。法定代表人高凯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颖,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永茹,女,1967年4月1日出生。被告刘化红,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化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六十六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十七元。审判员 刘秉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