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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维平与被告交警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平,商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朱维平,男。被告商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黄晓堂,系交警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张燕青,男。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先毅,男。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维平与被告交警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维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维平承担。审 判 长  贾珍亚审 判 员  梁洪君人民陪审员  马湘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