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荆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尚春芬、尹晓斌与吴建慧、吴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春芬,尹晓斌,吴建慧,吴小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荆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尚春芬,女,生于1970年。原告:尹晓斌,男,1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尚春芬之子。被告:吴建慧,女,生于1979年。被告:吴小燕,女,住湖北省郧县南化塘镇大桑树村6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春芬、尹晓斌与被告吴建慧、吴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鄂C1WR**东风面包车予以保全,原告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小燕的鄂C1WR**东风面包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汪新法人民陪审员 史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