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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梨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付利与付强、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利,付强,牟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308号原告付利,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付强,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牟丹,女,1982年3月25日,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利与被告付强、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利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利负担150元,退回原告付利15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