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作兴与苏继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邓作兴,农民。被执行人苏继发,农民。申请执行人邓作兴与被执行人苏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继发在履行期限内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作兴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继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继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0×××93的存款21000元,其中包括苏继发应负担的本案执行费200元。二、申请执行人邓作兴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现本案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夏兆海代理审判员彭鹏飞代理审判员徐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陆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