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与被告白某、白某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白某,白某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541号原告鲁某,男,生于1962年11月5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无固定职业。被告白某,男,生于1957年2月1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1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被告董某,男,生于1965年4月2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系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白某、白某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白某、白某某、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0元,收取原告170元,其余费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