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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艳荣诉冷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荣,冷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高艳荣,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孟宪哲,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雪,住榆树市。原告高艳荣诉被告冷雪身体权、健康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庆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7日晚6时许,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在榆树市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9241.13元,原告现在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920.16元,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的医疗费花销的太多,我也受伤了,我申请对原告的住院天数和住院费用进行鉴定。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屯邻关系。2015年4月27日19时许,原、被告因种地发生口角,原告家把被告家耕种完的土地给豁开,原告高艳荣与被告冷雪发生厮打,原告受伤后在榆树市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9241.13元医疗费,诊断为:头面部外伤、殴打伤。此案经榆树市公安局城发派出所处理,对被告冷雪做出罚款500元的处罚,经测量原告豁的土地应该是被告家的。现原告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诉来本院。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应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去解决,不应发生厮打,本案中原告在处理问题不够冷静,现行豁开被告的土地,是发生打仗的原因,因此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将原告致伤,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因此被告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因力,原告应承担30%责任,被告应承担70%责任。交通费200元原告要求的过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保护100元为宜。至于被告要求对原告的住院天数和住院费用进行鉴定,因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申请和缴纳鉴定费用,应视为其放弃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雪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高艳荣疗费9241.13元、误工费712.64元(89.08元X8天)、护理费868.72元(108.59X8天)、伙食补助费800.00元(100元X8天)、交通费100元、代理费1000.00元合计人民币12722.49元的70%计8905.7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负担294元,由被告负担6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国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 张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