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周某,华北石油水电厂职工。被告翟某,华北石油供水供电供水中心职工。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周某与被告翟某原为夫妻关系,世纪商贸城X区X栋X号房属于原告周某和被告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X年X月X日原告周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世纪商贸城X区X栋X号房归周某所有,办理相关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翟某承担。”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判决结果:一、被告翟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周某办理世纪商贸城X区X栋X号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书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桂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