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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崔东洋与湖北诺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洋,湖北诺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42号原告:崔东洋,男。被告:湖北诺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iuJunling委托代理人:张同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东洋与被告湖北诺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东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东洋撤回对被告湖北诺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东洋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孔琴 来自